《明史·食货志》曰:“(戊申、太祖)即位,颁洪武通宝钱,其制五等:当十、当五、当三、当二、当一。
当十钱重一两,余递降至一钱止。
”钱文真书,直读。
当十大钱一般径4.6厘米,重34.4~37克;当一径2.45厘米,重3.4~3.6克。
洪武三年(1370)三月下令户部及各行省铸造洪武通宝钱,分为五等,当十重一两,当五五钱,余下当三、当二、当一顺减,并在各行省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。
洪武四年(1371)二月开始改铸大钱为小钱。
到了洪武八年(1375)因推行大明宝钞而罢宝源局铸钱,第二年又罢各行省宝源局。
洪武十年(1377)五月又下令各省设宝泉局铸小钱,与钞兼行。
二十二年又更改钱式,钱背加铸重量,并置各省宝源局开铸。